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雷小亚与田曙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亚,田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80-3号申请执行人雷小亚。被执行人田曙民。本院在执行(2013)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笫00308民事调解雷小亚与田曙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曙民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小亚于2015年1月22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笫003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6月30日前己发生法律效力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