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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子守与被告李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守,李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吴子守,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振涵,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子守因与被告李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子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子守撤回对被告李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80元,减半后收取69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文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