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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兴美与余飞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兴美;余飞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兴美。被执行人余飞鸟。申请执行人张兴美与被执行人余飞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63720.09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飞鸟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月6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飞鸟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1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飞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1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飞鸟名下无工商投资信息。2015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飞鸟司法拘留10日。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余飞鸟所在村调查其财产情况,均反馈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车辆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王建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董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