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济宁宝银经贸有限公司、张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222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宝银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催字第38号申请人济宁宝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36号(济宁医药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申请人济宁宝银经贸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050005323429042,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济宁威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宁宝银经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0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山东恒仁工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了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