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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林彬申请林志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林杉,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林杉要求宣告林志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林志斌,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林杉与被申请人林志斌为父子关系。申请人林杉称,2014年2月2日,被申请人林志斌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99天,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鉴定,被申请人林志斌因车祸所受损伤,伤后、住院期间、出院后、评残日后日常生活能力永久性完全丧失,需完全护理依赖,因此申请法院确认林志斌为五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林志斌因2014年2月2日交通事故致伤,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林志斌因车祸所受损伤,伤后、住院期间、出院后、评残日后日常生活能力永久性完全丧失,需完全护理依赖。鉴定时,被鉴定人呈植物状态、四肢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志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林杉为林志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