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复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刚犯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赵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复字第80号被告人赵刚,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良俊,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刚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乙、伍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赵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乙、伍某某交通费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讯问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关于赵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痛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好好改造,建议核准对赵刚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的意见,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赵刚与妻子邓某甲(本案被害人,殁年22岁)婚后两年中,因赵刚挣不到钱被邓某甲责备,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5月28日下午,赵刚与邓某甲因钱的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当晚在家吃晚饭时,赵刚再次被邓某甲责备。5月29日凌晨0时许,赵刚越想越气愤,即拿得折叠刀一把,朝熟睡中的邓某甲胸部、背部等部位刺戳数刀。赵刚的父母闻声赶到现场,夺下赵刚手中的折叠刀。随后赵刚逃离现场。邓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甲系被单刃刺器刺戳致心脏破裂、肺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赵刚于当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刘某某向“110”报警后,2014年5月29日1时20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系赵刚因家庭琐事用刀将其妻子邓某甲捅死在家中。当日公安机关立案。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长平村10组7号赵某某(赵刚之父)住宅。中心现场位于楼房一楼南卧室内,在南卧室入口处地面发现疑似滴落血迹(面纱提取),南卧室沙发上放有一条印花布料短裤(实物提取),南卧室圆凳下方地面上发现一把打开全长17厘米、刀柄长9.8厘米、刀身长7.2厘米、宽1.5厘米的折叠刀(实物提取),圆凳西侧地面有一落地衣架,衣架北侧地面可见一具女性尸体,尸体呈仰卧状,上肢及面部被一浅色外套遮盖,上身着黑色文胸、红色短袖T恤,T恤卷至胸部上方,下身着蓝底横条纹睡裤。尸体双脚西侧地面有疑似血迹,床单东南侧表面可见大量疑似浸染血迹(棉签提取)。3.德阳第五医院外出急诊抢救登记表证实,医院于0时42分接到电话,1时09分到达现场,1时50分被害人在现场死亡。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邓某甲全身共11处创口,其中左胸骨旁线第3肋处一2.1×0.9厘米的纵行创口、左腋前线第3肋处一2.2×1.1厘米的纵行创口、右肩胛下角内侧一2.4×1.0厘米的斜行创口,以上三处创口均进入胸腔,另八处创口位于背臀部和四肢,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进入胸腔的三处创口致胸腔内积有大量血性液体,双肺破裂,心脏破裂,结合现场、尸体损伤部位及损伤特征推断,损伤系他人所致,致伤工具为单刃刺器。鉴定意见,邓某甲系单刃刺器刺戳致心脏破裂、肺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5.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证实,(1)2014年5月29日13时许,法医对赵刚进行身体检查,无明显外伤。在检查过程中,提取赵刚DNA血样一份、右手拭子一份、左手拭子一份、赵刚身穿的黄色T恤右领口剪取的疑似血迹黄色布片一份。(2)赵刚母亲阳某某因为抢刀致手掌受伤,经检查,阳某某右手掌中指掌指关节处有一0.7×0.1厘米瘢痕;在检查过程中,提取阳某某DNA血样一份。6.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对在赵刚所穿黄色T恤右领口处的疑似血迹、现场南卧室内沙发表面短裤右大腿处前面一处可疑斑迹、右大腿处后面三处可疑斑迹进行检验,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上述五处人血均为赵刚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2)对在现场床单表面上提取的疑似血迹及现场提取的折叠刀刀柄上的疑似血迹进行检验,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上述两处人血均为邓某甲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3)对在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一处血迹和现场提取的折叠刀刀刃中段处、刀刃后段处提取的可疑斑迹进行检验,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上述三处人血均为阳某某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4)对在现场提取的折叠刀刀尖处可疑斑迹进行检验,检出人血,经STR多态性检验,得到混合分型,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能排除该混合斑为邓某甲和阳某某所留。7.尸体辨认照片证实,邓某乙、邓某丙、冉某某辨认出尸体照片上的人为邓某甲。8.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9日5时许,公安机关通过工作发现有一嫌疑人在德阳市消防支队一带活动。公安民警遂在消防支队附近的市青少年宫外进行搜索。7时许,在一公厕外发现一衣着与嫌疑人赵刚着装相似之人,遂将其抓获。经调查,该男子为嫌疑人赵刚。9.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赵刚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2014年5月2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10.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实,(1)证人阳某某、赵某某分别辨认出8号刀具就是从赵刚手上抢下来的刀具(8号折叠刀系案发现场提取)。(2)赵刚指认其杀害邓某甲的现场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的家中卧室内,作案用的刀平时放在卧室梳妆台抽屉里。11.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22时许,儿子和媳妇进他们房间后就一直在断断续续地争吵。次日0时许,阳某某和丈夫赵某某在睡觉中突然听见赵刚那边传来一声尖叫,阳某某即起床推开他们的门,看见邓某甲面向下扑在床上在哭,身上有血,被子、床单上有血,赵刚正用一把小刀杀在邓某甲背部中央附近位置。阳某某冲过去抓住赵刚的手和刀,这时丈夫赵某某也过来抓住赵刚的手,用力抢过刀,赵刚走出房间,阳某某问他可不可以开车送邓某甲去医院,他说他脑袋晕,不能开车,阳某某即打了“120”。邓某甲翻身倒在地上,过了一会儿就没有声音了。医生来之前,赵刚骑电动车走了。杀人的凶器是一把长约十多厘米的小刀。阳某某在抢刀的时候右手手掌受了伤。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吃晚饭时,儿媳妇邓某甲说赵刚只顾他一人吃,没给家人舀饭,赵刚就把全家人的饭都舀了。次日0时许,妻子阳某某说她听到邓某甲喊了一声,阳某某就先过去看,赵某某也跟过去,看见邓某甲躺在床上,赵刚拿着一把小匕首坐在床边,孙女在床头哭,赵刚说:“你们在做啥子?”赵某某说:“你杀到人了嘛。”赵刚很惊讶地说:“我杀到人了啊?”赵某某与妻子同时去抢赵刚手上的刀,抢下后扔在地上。这时赵刚好像清醒了,开始在房间里找车钥匙,准备送医院。但后来没送,赵刚就走了。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0时左右,刘某某接到舅妈阳某某打来的电话,说她儿子把人杀着了,刘某某和父亲周良和去了他们家,看见赵刚的妻子邓某甲躺在地上,舅舅把她扶着,邓某甲很小声的喊痛,赵刚站在厨房外过道上,阳某某打了“120”,后看见赵刚骑着电动车走了。在“120”抢救的过程中刘某某打了“110”报警。听舅舅和舅妈说邓某甲是赵刚杀的。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晚,儿媳妇阳某某抱着重孙女过来说:“屋头出大事了。”黄某某进到赵刚的房间,看到儿子赵某某抱着孙媳妇邓某甲,邓某甲身上、地上到处都是血,后经“120”抢救,没有抢救过来。阳某某说是赵刚把邓某甲杀到的。当天下午赵刚对黄某某说,邓某甲在外面骂他,说他没有出息,骂他在外面打工赚不到钱。当晚吃晚饭时,邓某甲念叨了赵刚几句,说他不把全家人的饭舀起。赵刚听不得别人说他坏话,听到就会发火,容易激动,但精神上没有毛病,家里人也没有精神病史。1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在得知赵刚弄伤人后来到赵刚房间,看见赵某某把媳妇邓某甲扶着侧躺在地上,到处都是血,邓某甲还在呻吟。阳某某说是赵刚用刀杀的。在“120”来之前,赵刚骑车走了。赵刚平时话少,也不会惹事,就是有时要在家里闹一下。1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吃晚饭时,邓某甲念叨赵刚舀饭不把家里人的饭都舀齐,赵刚没有说什么,就把饭舀齐了。凌晨时,媳妇阳某某抱着重孙女过来敲门说赵刚惹祸了。赵光圻没敢到赵刚房间那边去。赵光圻在家门口站起时,看见赵刚骑着电动车出去了。邓某甲嫌赵刚懒,挣不到钱,没有出息,并经常念叨。17.被告人赵刚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29日0时许,赵刚因为之前经常与妻子邓某甲吵架,当晚睡觉之前也争过嘴,赵刚在床上一直没有睡着,心里越想越气愤,就从房间梳妆台的抽屉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往睡着了的妻子胸口位置戳下去。戳第一刀时,妻子开始反抗,赵刚看到她反抗就继续往她身上戳,赵刚的妈妈过来拉住赵刚的手,赵刚看见妈妈的脸都吓白了,妈妈来后赵刚就停手了。后赵刚的爸爸也过来,他们打“120”喊救护车。赵刚当时整个人都懵了,不知道该怎么办,就骑着电动车跑了。拿刀戳老婆的原因是认为二人的感情破裂,把她杀了赵刚也不活了,戳她时已经被气愤冲昏了头脑,没有想到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横下心把她杀死。杀人的刀是一把折叠式小水果刀,打开约10厘米长,平时放在梳妆台的抽屉里。2014年5月26日,赵刚从打工地回到家就经常与妻子吵架,原因是因为妻子责怪赵刚挣不到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因夫妻矛盾持刀杀害其妻邓某甲,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因夫妻矛盾引发,赵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所提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1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淑华审判员 谭清安审判员 周学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如桥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