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余智辉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智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03号罪犯余智辉,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8日作出(2000)厦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余智辉诈骗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赃款15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智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8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余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智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二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106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余智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智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