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星诉被告侯兴文、雍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星,侯兴文,雍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洪星,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侯兴文,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雍玉霞,女,汉族,约42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星诉被告侯兴文、雍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星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星承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