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行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德市钦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许海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钦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许海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钦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雷大钦,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赵若兴,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海源,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申请执行人宁德市钦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许海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宁德市钦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6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福建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许海源在银行的存款117235(包含执行费1635元)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