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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浩瑞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浩瑞林商贸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82-1号原告青岛浩瑞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维苹,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浩瑞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原告自愿以名下的鲁BXXX**号车提供担保。现原告申请解除对鲁BXXX**号车的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鲁BXXX**号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青岛浩瑞林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XXX**号车一辆的查封。二、查封原告青岛浩瑞林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XXX**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