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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与付代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付代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住所地广安市金安大道193号。法定代表人管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海帆,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代标,男,生于1989年10月2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诉被告付代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