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坪与蒲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坪,蒲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周坪。被执行人蒲世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蒲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蒲世平银行存款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