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44)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明和,江苏天工恒运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殷明和,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江苏天工恒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赵巷村。负责人李先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殷明和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工恒运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句劳人仲案字(2014)第1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