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汇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应海诉王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海,王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张应海,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开林,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应海诉被告王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元,经院长批准免收诉讼费1825元,实收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张应海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