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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田定文与田琳、麻阳苗族自治县国际标准舞协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定文,田琳,麻阳苗族自治县国际标准舞协会,麻阳尚舞体育舞蹈培训基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定文,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七珍。委托代理人田昌武,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琳,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樊孝和,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国际标准舞协会,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县体育馆二楼。法定代表人田琳,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樊孝和,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阳尚舞体育舞蹈培训基地,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县体育馆*楼。负责人田琳,该培训基地校长。上诉人田定文、田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定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七珍、田昌武,上诉人田琳、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际标准舞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樊孝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田琳既是麻阳苗族自治县国际标准舞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又是麻阳尚舞体育舞蹈培训基地的负责人。对于田琳在本案中请人在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广场搭建舞台的行为,究竟是田琳其个人行为,还是单位的职务行为,原判没有查清。本案中法律意义上的接受劳务者有待进一步查明,原审原告田定文是以麻阳苗族自治县国际标准舞协会和田琳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在未查明麻阳尚舞体育舞蹈培训基地是否具备适格诉讼资格的情况下,主动追加麻阳尚舞体育舞蹈培训基地为本案被告,诉讼程序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元退还上诉人田琳。审判长  王文利审判员  向淑莉审判员  刘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谌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