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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环枝与赵柳青、李新亭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环枝,赵柳青,李新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刘环枝,女,1953年3月3日。被执行人赵柳青,男,1962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李新亭,女,1967年9月25日。在本院执行刘环枝与赵柳青、李新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柳青、李新亭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松涛执行员  赵东强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关金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