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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王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某某,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祁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石某某。申请人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石某某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刘敏珍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城开青菱城市花园二期709栋3单元7层2室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祁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石某某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2、查封担保人刘敏珍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城开青菱城市花园二期709栋3单元7层2室的房屋,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怡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