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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泽山与黄石市威尔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山,黄石市威尔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朱泽山。被执行人黄石市威尔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蛾山综合楼。被执行人王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清、黄石市威尔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500元(含本金4000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海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