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29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道,该公司董事长。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太商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前给付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4万元,余款8624.71元及违约金、资本占用金、律师费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6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4元,由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62元,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62元;若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另支付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因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95962元。本院在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0817号昆山百仕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