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黄天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676号罪犯黄天强,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南充市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强犯绑架、敲诈勒索(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9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执行机关南充市监狱根据罪犯黄天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黄天强减刑十二个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天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41分,月平均6.1分,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议得分95分。罪犯黄天强已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扣分审批单、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罚金缴款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等,分监区、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天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天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 雪 梅审判员 李彪审判员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天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