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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增利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百源利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增利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百源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26号原告江阴增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利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迎宾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谢培金,增利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百源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源利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7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正清,百源利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增利公司与被告百源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百源利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增利公司诉称,其公司与百源利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其公司为百源利公司供应坯布,因百源利公司未支付881564.53元货款,其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百源利公司给付货款。百源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双方约定争议交由广州市白云区司法裁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增利公司与百源利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七份,由增利公司为百源利公司供应坯布,合同约定争议交由广州市白云区司法裁定。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争议交由广州市白云区司法裁定,因本案争议与广州市白云区无实际联系,该约定无效,百源利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百源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阴市百源利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江阴市百源利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