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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许国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终40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国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拳击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0年1月10日犯招摇撞骗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国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宁0106刑初3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国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许国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6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许国强在银川市金凤区×××号王某经营的彩票店买彩票,对被害人王某声称自己在公安特警干过,现在在出租车公司上班,要求被害人为其出彩票且一直未付钱,至当日21时许欠被害人王某彩票钱3260元。后被告人许国强以上厕所为名逃离彩票室,被害人王某发现被告人许国强逃跑后追赶许国强讨要购买彩票的钱,被告人许国强发现王某追其后乘坐出租车逃离。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2月29日18时,王某报案称,2月28日13时许自称叫许国强的男子在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号彩票店打了3260元彩票没给钱,后以上厕所为名出去再没有回来。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证明经王某辨认,许国强就是2016年2月28日在银川市金凤区×××号彩票店骗其的人。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28日13时许,许国强在其的彩票店打彩票,打至21时许共打了5000多元,中了2000多元奖,许国强说他以前在公安特警上干过,现在出租车公司上班,他身上有卡、卡里有钱,剩下3260元没给钱说上厕所回来给钱,就跑了,其没有追上就报警了。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8日中午,许国强在其经营的彩票室买彩票,买了5000多元的彩票抵掉中奖的彩票后,剩3260元未支付以上厕所名义逃跑。5.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2月28日,其在银川市金凤区×××号彩票店内打了5000多元的彩票,中了2000多元奖,还欠3260元彩票款至今未付。(二)2015年初,被告人许国强到银川市金凤区××区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彩票室买彩票,被告人许国强声称自己没有带现金买完彩票后刷卡给钱,在彩票室骗得3600元钱的彩票后以取钱为名逃离彩票室。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7日18时,陈某报案称,2015年1月21日,许国强在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号彩票店打了3600元彩票没给钱。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证明经陈某辨认,许国强就是2015年1月21日在银川市金凤区××号彩票店内骗其的人。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1日13时许,许国强到其经营的银川市金凤区××号彩票店买彩票,累计欠3600元,说到银行取钱没取上,又到××找朋友借钱没借上,其和其哥哥在××等时,许国强逃跑。4.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月21日,其在××号彩票店买彩票,累计欠下3600元的彩票款没有付,带着彩票店的老板到银行取钱时钱没够,又去××找朋友借钱没借上,至今未还。其给彩票店的老板说他是全国见义勇为模范。(三)2015年1月份,被告人许国强多次到银川市金凤区×××被害人张某1的彩票室购买彩票,骗得彩票室7511元钱的彩票后称出去借钱后离开。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28日15时,张某1报案称,2015年1月自称叫许国强的男子在其彩票店内购买彩票,至同年1月30日多次赊欠共计7511元钱,其要钱时许国强自称出去找钱离开彩票室,张某1再未见过许国强。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2.彩票销售员证、欠条,证明张某1提供的张某持有的彩票销售员证,张某1与张某系父女关系,2015年6月23日许国强出据的欠彩票站人民币7511元的欠条一张。3.辨认笔录,证明经张某1辨认,许国强就是2015年1月在××商业街彩票店买完彩票未给钱以取钱为由逃跑的男子。经许国强辨认,其对欠条上写的字无异议,但其记得金额是3700元。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9日至1月30日,许国强在其彩票店买了7511元钱的彩票未付,6月23日许国强再次购买彩票时,其让许国强写了欠条,后许国强一直无法联系。5.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其在××彩票室买彩票,钱不够给彩票室写了欠条,至今还欠7511元钱未给。(四)2015年9月,被告人许国强到银川市兴庆区被害人姬某1的彩票室购买彩票,谎称其朋友会送来钱,骗得彩票室4128元钱的彩票后以取钱为名离开彩票室。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14日13时许,姬某1报案称2015年9月13日20时许,许国强在其彩票店多次骗取购买彩票4128元无钱支付便离开,至今无法联系。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2.彩票员销售证,证明姬某1提供的其持有的彩票员销售证。3.辨认笔录,证明经姬某1辨认,许国强就是2015年9月在位于××彩票店买了4128元彩票后以取钱为由离开的人。4.被害人姬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13日19时许,许国强到其彩票店打印购买彩票,共打印了4128元,一直说朋友给送钱来,后来没有钱支付写了欠条后离开,现在无法联系。5.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其在银川市兴庆区××对面的彩票室买彩票,欠3000多没有给。(五)2013年6月,被告人许国强在银川市金凤区××商店,被害人孙某经营的商店内谎称自己是公安反扒大队民警,蹲点抓人需要为名在被害人孙某经营的商店内拿走约4292元钱的中华牌香烟、苏烟等香烟后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18日16时,孙某报案称,2013年6月许国强在银川市金凤区××商店内以办事为名骗取孙某中华烟、苏烟等烟价值4000余元钱,之后再无法找到许国强。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1日立案侦查。2.物品明细,证明孙某提供的许国强出据的香烟明细,截至2013年6月14日共计欠4292元。3.辨认笔录,证明经孙某辨认,许国强就是2013年在其店内拿走香烟并自称是警察的男子。经许国强辨认,公安机关出示的其给孙某的条子上字是其写的,但对数额有异议。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初,许国强和其住在一个小区,经常去其的商店买东西双方认识,刚开始来买东西每次都给现金,后来他说在银川反扒大队上班,给其看他的警官证和身份证,并说他拿烟是在外面执行任务,每周一领导报销,有段时间周一就把钱给了,后来许国强在商店买了4292元的香烟、火腿肠没有付钱,一直说过几天给。2014年其见到许国强拿着三四万元钱说是借的用于给其母亲住院用,其也没有向许国强要钱。五个多月后见到许国强向其要钱,许国强称过段时间有钱再给,后再没有见到人。2013年时,许国强给其说过他战友在××局当官快退休了,可以办理廉租房。5.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其多次共计在××家园门口孙某的商店拿了4292元钱的香烟,没有给钱写了欠条。其拿烟是为了自己吸,给孙某说2016年还清。(六)2013年初,被告人许国强自称是全国见义勇为模范,且认识××资源厅的人,能申请到廉租房,以办理手续为名及为被害人张某2办理增驾驾驶证等事由,前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37000元后再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10日10时,张某2报案称2013年许国强自称自己能办理廉租房,为了给自己及朋友办理廉租房先后四次给许国强共计634000元,自2013年10月再无法联系到许国强。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转账凭证、借条,证明被害人张某2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1月16日、3月13日、4月17日、4月21日、4月24日共六次分别转入许国强尾号为7259的工商银行账户10000元、10000元、4000元、4000元、3000元、3000元,共计34000元。2013年10月10日许国强给张某2出具借条:借到张某2现金3000元,用于增驾驾驶证。3.转账凭证,证明张某2的工商银行账户分别于2013年3月10日、3月13日、4月10日存入15500元、41000元、41000元,共计97500元。4.辨认笔录,证明经张某2辨认,许国强就是自称能办理廉租房先后四次骗其134000元钱的人。经许国强辨认,张某2找其处理违章汇款二次,一次是2000元、一次是5000元,其他的票据不知道怎么回事。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份,许国强让其去他们家说是认识××资源厅姓王的人,还给其看了他见义勇为的证书,并称能办理廉租房,要其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过了二天,其将15000元现金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给了许国强。其朋友巨某某也想办理廉租房,经其联系,其给了许国强15000元钱。2013年过完年,许国强让其和巨某某各交办理天然气卡的500元钱。张某2给其表姐冯某说了办理廉租房的事,其表姐也要办理廉租房,许国强要15000元钱,其将表姐的15500元钱给了许国强。后来其的两个朋友又要办理廉租房,许国强说一套是20500元,又给了许国强41000元。几天后,其表姐夫的两个朋友又要办理廉租房,给了许国强41000元。许国强收到钱后一直推脱说今年的廉租房办不了要等明年。2013年12月12日其找到许国强让打收条,许国强打完收条后又推脱说要让一名叫老王的男子在收条上签字,后找机会逃跑。其表姐共给了97500元办五套廉租房的钱。其没有借过许国强的钱,也不认识许国强的战友,给许国强13万元钱就是为了办理廉租房。冯某共办理的五套廉租房都是以他人名义办理的,具体名字想不起来。许国强共拿了其134500元钱。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其表弟张某2给其打电话说认识××局的人可以办理廉租房,给其办一套就是15500元,给别人办是20500元。3月10日其给张某2转了15500元,其四个朋友也要办廉租房,张某2说能办,3月13日其给张某2转了41000元,4月10日转了41000元,共计97500元。2013年年底,张某2说其被骗,其才知道张某2找的是许国强,许国强说其认识××局的人。7.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认识张某2,张某2给其打钱是因为张某2以前搞装修借过其的钱,是在给其还钱。其没有给张某2承诺办理廉租房也没有以此为由收过张某2的钱。(七)2013年初,被害人杨某1经被害人张某2介绍认识被告人许国强,被告人许国强以办理驾驶证和处理车辆违章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176000元钱后多次推诿。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7日15时,杨某1报案称2013年年初,其经人介绍认识了许国强,许国强许诺帮忙办理驾驶证要了36000元钱,后来其又让帮忙处理违章给了40000元钱,一年后再没有找到许国强,承诺的事情也没有办理。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借条,证明2013年11月5日许国强给杨某1出具借条:借到杨某1现金36000元整。3.辨认笔录,证明经杨某1辨认,许国强就是2015年年初因办理驾驶证和处理违章在×××骗取她钱财的人。经杨某2辨认,许国强就是骗他40000元处理违章的人。经许国强辨认,36000元的借条是其写的。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13年年初,经过叔叔张某2介绍其认识了许国强,让许国强帮忙办理六本驾照给了36000元钱,是在××路口给许国强的现金,这六本驾驶照给蒙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及其老家的两个邻居,三个人各给了5000元钱,陈某某的一本给了21000元现金。后来其将钱给陈某某赔了,2013年许国强向其和其老公孟某借钱时,其以驾照还没有办理为由让许国强打了欠条,数额是36000元,孟某借给了许国强500元钱。2013年7月其又让许国强帮其朋友杨某2处理违章,许国强说要40000元钱,其在望远的家中给了许国强20000元,又通过农业银行给许国强转了20000元。事后许国强一直答复正在办理中,到2014年就再没有联系上。该40000元有通话录音。后来又要处理两辆车的违章,许国强向其索要6000元、2000元,但都没有办成。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杨某1是亲戚关系。2013年3月杨某1说要找人处理违章,其介绍杨某1和许国强认识。当时杨某1有两辆车违章,都是12分,许国强开始说是6000元后来听杨某1说办理过程中又要了2000元钱。杨某1给许国强36000元钱的事其不知道。6.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两年前许国强到其家里借钱,其找邻居借了500元给了许国强,许国强说第二天还,后来再没见过许国强。其是通过杨某1认识的许国强,许国强收了8000元钱给其的车处理过违章,许国强给其说过20000元办理一套廉租房,其没有办理。其听杨某1说过找许国强处理违章给了40000元钱,没有处理好把人家给骗了。其没有借过许国强的钱。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其的×××号车违章大概需30000多元处理,许国强说能处理,杨某1也说许国强给她处理过违章,这个人可以放心用。其就让杨某1做中间人,先在银川××公司南边给了杨某120000元钱,给钱时许国强也在。过了一段时间,其到交警队查车的违章时已经没有了。许国强再次打电话要钱时,其将钱给了杨某1让交给许国强,将钱给杨某1之后的第二天给许国强打电话,许国强说杨某1把钱给其了。后来其审车时发现许国强只是把其违章的单子开了出来并没有处理,其的车辆违章是其自己处理并交了滞纳金。8.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年初,经张某2介绍,其认识了杨某1,杨某1让其帮忙处理违章,分两次给了其40000元,其中20000元是在杨某1的家中拿的,另外20000元是杨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其帮杨某1处理完违章后又向杨某1借了36000元并打了欠条。杨某1没有找其办理过驾驶证。其给杨某1写的欠条是对的,上面写的是36000元。2014年杨某1的老公孟某向其借过20000元钱还高利贷,杨某1也在现场。后来给了其一张银行卡用于还账说卡里有20000元钱,只取了6000元钱。9.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杨某1与许国强理论委托处理违章的事情。(八)2014年6月,被告人许国强以能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段某14000元钱,被害人段某多次询问被告人许国强办理情况,被告人许国强一直回复快办理出来,之后被害人段某再无法联系到被告人许国强。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28日16时,段某报案称2014年11月其被许国强以办理廉租房为名骗了14000元钱,许国强拿到钱后再无法联系。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证明经段某辨认,许国强就是在××门口自称能办理廉租房骗取其钱财的人。3.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许国强给其说他战友能办理廉租房,给其办理是费用6000元,给其妻子的表姐高某某办理是8000元。之后其多次询问,许国强都说让等消息,后来许国强无法联系。4.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段某说认识一个朋友能办理廉租房,其同意办理就和段某将6000元钱送到了××路口给了许国强,期间问还能不能办理,其姐高某某也要办理,许国强说给8000元钱就可以办理,第二次钱是在什么地方给的其不知道。5.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否认认识名叫段某的人,也没有收到过他的钱。其在××信上了一个月班开水泥车。(九)2013年10月,被害人张某3经被害人张某2介绍认识被告人许国强,被害人张某3想将其的A2驾照增驾到Al,被告人许国强称收取3000元钱就可以办理,被害人张某3给被告人许国强人民币3000元钱,但被告人许国强并未给被害人张某3办理增驾,几个月后无法联系到许国强。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15日10时,张某3报案称2013年给许国强3000元钱想把自己的A2驾驶证增驾至A1,几个月后许国强称没办法办理给张某3写了欠条后逃离银川至今没有找到。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借条,证明2013年10月10日,许国强给张某3出据的借条:借到张某3现金3000元用于增驾驾驶证。3.辨认笔录,证明经张某3辨认,许国强就是自称能帮助其将驾驶证从A1增至A2,骗取其3000元现金的人。2016年9月5日经许国强辨认,其对借条上写的字没有异议,但借条上没有写借钱是用于增驾驾驶证。4.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其打算将A2的驾驶证增至A1,其同事田某某说张某2认识的许国强可以办理,其将3000元钱给了张某2,后多次询问张某2,得知许国强人找不到了。后来×××期许国强家中找到了许国强,许国强给其打了收条后逃离,再无法联系。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3每人给了许国强3000元钱用于办理增驾驾驶证,后来和张某3在许国强家让许国强打了欠条。6.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收了张某2和张某3每人3000元用于办理增驾,写了收条。后没有办好就将钱退了,但是收条没有要回来。(十)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许国强到中国××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信用额度为30000元,2014年11月5日许国强将信用卡激活并使用,截止2015年10月20日许国强的信用卡账户共计透支本金21962.5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许国强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16日15时,柴某某报案称2014年9月23日许国强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2015年10月20日透支人民币30533.9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许国强拒不还款。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2.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中国××支行,营业地为银川市××号,该支行授权柴某某办理此案。3.报案材料、客户催收资料信息,证明2015年11月5日,中国××支行报案称许国强办理的尾号为××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1962.57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4.申办贷记卡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申请表、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许国强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信息及办理的信用卡使用交易明细。5.催收登记台账、催收公告,证明2015年4月13日许国强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还款20000元,尾款于6月30日前还清。中国××支行于2015年4月20日、7月17日、8月20日、9月30日共四次在《法治新报》及《宁夏法治报》上刊登的催收公告。6.被害单位员工的陈述,证明柴某某系中国××支行的员工。2014年9月23日许国强在其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于11月5日激活并使用,2015年4月21日该账户进入归属地催收,经多次电话联系,许国强于2015年4月21日还款5000元。之后多次电话催收无果后在《法制日报》及《宁夏法制报》中发布催收公告四次,截止2015年10月20日许国强的信用卡共计透支人民币账户30533.94元,其中本金为21962.57元。7.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0月24日,其在中国××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从2014年11月开始使用,其用了几天透支了5000元后就将卡借给赵某某使用,2015年4月其还了透支的5000元和3000元本金。赵某某透支的钱没有还。经过银行催收后,其给赵某某打电话说还款的事,赵某某无能力偿还。以下为本案综合证据: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许国强犯罪时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29日,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报警后经过了解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6年3月17日,巡逻民警在金凤区××××小区门口彩票室发现有人争吵,前去处理时发现一男子和之前彩票室报警说的被告人基本情况相同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核实,许国强就是在彩票室打印彩票不给钱的男子。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许国强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1日刑满释放。原判认为,被告人许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52791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21962.57元人民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国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国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国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在卷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欠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许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被告人许国强的辩解意见,均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许国强的违法所得174753.57元,发还被害人王某3260元、被害人陈某3600元、被害人张某17511元、被害人姬某24128元、被害人孙某4292元、被害人张某237000元、被害人杨某176000元、被害人段某14000元、被害人张某33000元、被害单位中国××支行21962.57元。上诉人许国强的上诉理由是,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轻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52791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21962.57元人民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上诉人许国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许国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许国强关于其无诈骗故意,希望轻判的上诉理由与本院已查明其诈骗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琳巧审 判 员  何文波代理审判员  梅佩佩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