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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垦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付国栋诉盛雪莲、马有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马某某,盛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齐垦商初字第86号原告付某某,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机关干部,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盛某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由原告付某某担保,被告马某某、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富裕县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届满时,被告马某某、盛某某未能及时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将该笔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还清。2013年年末,被告马某某将1.5万元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原告,剩余的1.5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马某某、盛某某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62元。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存在,被告马某某与被告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为二被告担保贷款3万元。2013年8月7日,二被告已在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办理离婚,欠原告的钱各自承担一半,被告马某某的部分已经还清,离婚后被告盛某某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盛某某未答辩。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马某某出具欠据(原借据)一张,内容为3万元。欲证明欠款事实存在。被告马某某无异议。2、富裕牧场第一作业区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盛某某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马某某无异议。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身份关系。被告马某某无异议。审理中,被告马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3)齐垦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欲证明二被告在离婚时约定,欠款3万元及利息各自承担一半。原告无异议。2、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身份关系。原告无异议。审理中,被告盛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双方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被告马某某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清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1、2,原告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清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马某某、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富裕县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由原告付某某担保,贷款期限届满时,被告马某某、盛某某未能及时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作为担保人已还清富裕县农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2013年年末,被告马某某将1.5万元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原告。2013年8月7日,二被告在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办理离婚,约定欠款3万元及利息各自承担一半,被告马某某的部分已经还清。二被告离婚后,被告盛某某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2月6日,原告已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负有3万元的债务,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某某已偿还1.5万元。虽然二被告已离婚,并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此协议仅对二被告产生效力,债权人仍可向二被告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故原告可向二被告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1.5万元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某本金15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盛某某承担。如果被告马某某、盛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包铁峰审 判 员  程维才人民陪审员  蒋来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