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管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冠斗与谢松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斗,谢松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商初字第173号原告王冠斗,居民。被告谢松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斗与被告谢松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冠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