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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汉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志鸿,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义平。申请人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借款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舜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65号芳卉园二期14栋2单元3层2室房屋;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赵万强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小区8栋1单元1层1室房屋。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权利变更登记及转移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