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湖北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致诚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赵祖高,卢成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致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A座1218室。法定代表人曹生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工业园区红花套镇周家河村。法定代表人赵祖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工业园区红花套镇周家河村。法定代表人赵祖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祖高。被执行人卢成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赵祖高、卢成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赵祖高、卢成湘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379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宋秀荣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