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农民。被执行人卢某某,农民。韦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融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处出打工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林木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卢科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融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