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曹磊与马琳、侯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琳,曹磊,侯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3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琳。委托代理人朱心田,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磊。委托代理人王朝威,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卫国。委托代理人孙克,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心田,被上诉人曹磊的委托代理人王朝威,被上诉人侯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马琳。审 判 长 祝杰审 判 员 韩军代理审判员 曹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