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与陕西科技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陕西科技大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闫东亚,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康安,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瑾,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科技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学园区。法定代表人沈一丁,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动画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科技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动画学院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9月15日,其与陕西科技大学签订《校舍租赁合同》,约定由其承租陕西科技大学位于西安市太华北路43号的校舍及配套设施。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支付了定金及租赁费,但陕西科技大学一直未将合同约定全部房屋移交。2013年2月、2013年3月28日、2013年5月13日,陕西科技大学在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三次停水停电,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学员流失严重,并导致其合作办学方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与其解除合作办学协议,造成其损失。上述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巨大损失,现要求陕西科技大学赔偿因其停水停电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20万元,诉讼费由陕西科技大学承担。陕西科技大学辩称,动画学院拖欠其水、电、暖气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所谓没有移交全部房屋与事实不符。除正常检修外,其未出现不经通知就停水停电的侵权行为。动画学院未经许可擅自将校舍转租给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属严重违约行为。2013年9月14日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动画学院一直强占陕西科技大学校舍。动画学院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西安艺龙动漫学院(乙方,后更名为动画学院)与陕西科技大学(甲方)签订《校舍租赁合同》,陕西科技大学将其位于太华路校区教学楼二、三、四层,图书馆,一、二号学生公寓,办公楼二、三层,礼堂,食堂,浴室,操场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租赁给动画学院管理使用。教学楼一层,三号学生公寓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在2011年7月30日前租赁给动画学院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双方交接清单;租赁期3年,动画学院第一年交付租金100万元,第二年交租金150万元,第三年交租金165万元;水、电、暖,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太华路校区管理办公室要求安装计量装置,无计量装置的房屋按4元/m²·月的标准收费。动画学院每月5日前将上月水电费、暖气费按实际成本价,交陕西科技大学太华路校区管理办公室。合同签订后,陕西科技大学交付了位于西安市太华北路43号的校舍并由动画学院办学使用。2012年6月22日,动画学院与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动画学院提供不少于600名学生教学所需的教室、房舍、办公等配套设施(含水、电、暖等);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按每生每年1800元支付费用,不足600人按600人计付,超过600人,每超一人按1800元另付;合作办学期限为1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租金支付产生纠纷,2013年5月2日,陕西科技大学向动画学院送达了一份《解除合同告知函》,陕西科技大学称因动画学院欠付水电暖费49万余元、房租费145万元,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故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校舍租赁合同》,并要求动画学院在5月12日之前搬离,其将停止一切水电供应。此后,陕西科技大学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由动画学院支付所欠租金105万元,水、电、暖气费564451.93元;滞纳金(违约金)40932元等。该案经审理查明,动画学院除欠付租金105万元外,还欠付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水电费,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水电费,2011一2012年度、2012一2013年度暖气费合计564451.93元。据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动画学院欠付租金及水电费之行为已构成违约,遂确认双方《校舍租赁合同》已自行解除,判令西安动画学院支付陕西科技大学租金105万元,水、电、暖气费564451.93元,滞纳金40932元。动画学院认为陕西科技大学单方采取停水停电,该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遂形成本案诉讼。庭审中,动画学院向法庭提交有《校舍租赁合同》;陕西科技大学停水、停电的视频资料及照片;动画学院发给陕西科技大学的律师函;陕西科技大学发给动画学院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动画学院与合作方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协议书》;动画学院收到办学合作方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函》;国家职工院校学籍管理系统《学籍表》以证明陕西科技大学采取停水停电的侵权行为并给其造成20万元损失。经质证,陕西科技大学对《校舍租赁合同》、《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函》、《合作办学协议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函》等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动画学院提供视听资料照片及学籍表等不予认可,其表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故意断水断电的侵权行为且动画学院主张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陕西科技大学向法庭出示有《校舍租赁合同》、《合作办学协议》、《付款申请》、《解除合同告知函》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证明动画学院存在欠付租金、水电暖费等违约行为。动画学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陕西科技大学停水停电给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画学院自陕西科技大学处租用校舍用于办学,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动画学院对承租校舍享有占有及依约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租金及水、电、暖气费的义务。现动画学院认为陕西科技大学存在故意停水停电的侵权行为,并给其造成损失。动画学院应就陕西科技大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动画学院称陕西科技大学曾三次采取停水停电方式实施侵权行为,陕西科技大学对此不予认可。就20万元损失,动画学院向法庭出示了《学籍表》、《合作办学协议书》等证据,该《学籍表》系动画学院单方制作的学员名册,该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学员流失情况也无法证明其损失情况。《合作办学协议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函》系动画学院与航空护校协议及双方往来函件,也不足以证明侵害事实及损失数额。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动画学院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动画学院预交),由动画学院自行负担。宣判后,动画学院不服,提出上诉。动画学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案件性质认定错误。陕西科技大学在未履行任何告知手续的情况下恶意对动画学院承租的校区采取停水停电,该行为属侵权行为。动画学院在原审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因陕西科技大学的停水停电行为造成动画学院巨额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陕西科技大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陕西科技大学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动画学院诉称的陕西科技大学无故停水停电行为,陕西科技大学称其停水停电系正常检修。动画学院称其与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合作纠纷正在协商之中,动画学院尚未支付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任何费用。其余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属实。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动画学院认为陕西科技大学三次停水停电,造成其损失,其主张20万元,应就陕西科技大学存在停水停电的侵权行为及该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失20万元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审理中,动画学院提供视频资料及照片,证明停水停电的事实,陕西科技大学认为其停水停电系其正常检修,陕西科技大学应就停水停电系正常维修承担举证责任,但陕西科技大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陕西科技大学实施的停水停电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属侵权,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但动画学院提交的《学籍表》,并不能证明学员流失系停水停电引起,亦不能证明损失数额。动画学院提交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函》等证据,仅能证明动画学院与西安航空护士职业学校存在合作关系,及该校行使不安抗辩权,因双方纠纷尚未解决,动画学院所称的这部分损失并未发生,且与陕西科技大学的停水停电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尚不能确定,故动画学院要求陕西科技大学赔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洪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