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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三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韩继涛与曲振和、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涛,曲振和,王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558号原告:韩继涛,无业。被告:曲振和。被告:王爱华。委托代理人:曲才全,烟台牟平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涛诉被告曲振和、王爱华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