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陶强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陶强。法定代理人郭得兰。委托代理人殷建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中路金融街中段48号(联信商业大楼四楼)。负责人李谊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忠娟。委托代理人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强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原告陶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时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