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郎××犯诈骗罪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20号被执行人郎××,男,汉族,犯诈骗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郎××的全部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郎××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