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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郎××犯诈骗罪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20号被执行人郎××,男,汉族,犯诈骗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郎××的全部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郎××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