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方东星与王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方东星;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9-2号原告:方东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晓、阮杰,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东星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东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斌价值人民币680862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方东星已向本院提供登记于方东星、杨明芳名下的座落于昆明市XX小小区(现门牌:荷风路X号)2幢1单元2层201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方东星、杨明芳所有的昆明市XX小小区的房产。二、查封柯鑫华所有的教场西路XX号(现门牌:荷风路X号)2幢1单元2层20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