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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执民字第7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利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杭萧执民字第742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 负责人王重阳,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北桥。 法定代表人高志成。 被执行人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北大桥。 法定代表人王荣宝。 被执行人胡利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丰田佳美轿车。同日,竞买人高柏川以495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丰田佳美轿车[内容详见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4)第165号资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高柏川(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柏川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高柏川应持本裁定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睿智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