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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卓与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卓,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万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孙卓,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佩璟,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平,系经理。被告马万秋,现住洮南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忠武,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卓诉被告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马万秋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卓及委托代理人李佩璟,被告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被告马万秋及委托代理人梁忠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转让费72万元,购买被告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六个出租车经营权,并约定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六个经营权在未到营运期限前全部过户至原告名下,由被告马万秋承担履约担保。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全部价款,被告至今未将六个出租车经营权过户到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将其所有的六个出租车经营权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马万秋承担履约担保责任。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均不能成立。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是应当经过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没有行政批准,是未生效的合同。本案存在不能履行的请求,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合同是未生效的,马万秋不能承担履约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二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将转让的6个出租车经营权到原告名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马万秋是否承担履约担保责任。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转让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以72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自有的出租车经营权6个。注明是拍卖有偿取得的。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在手续到期之前于2014年8月31日前全部过户到原告名下。在7条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为300万元。第九条约定了被告马万秋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一条约定盖章后立即生效。二被告质证,对证据本身没有意见,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需要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吉林省城市客运管理条例38条规定,属于未生效的合同,相关条款生效之前不会发生履行的责任。协助乙方办理,主要是行政部门是否准许。2、收据一份。证明支付了合同价款72万元。二被告质证没有异议。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会议纪要、运输管理处公告各一份。证明1、白城政府纪要及公告的日期,均在合同签订之后。2、会议纪要中,不能和原承包者达成协议,该经营权政府收回。现在不能达到办理过户的条件。运管若能给过户,我方同意。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会议纪要是针对上访问题的纪要,不能证明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假定真实存在,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更名至原告名下。原告与出租车经营者是否按原约定签订合同,不能说明无法过户。文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地方政府对出租车的关联性文件,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对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本庭综合评定,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转让合同一份;2、收据一份。经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该两份证据均为书证,符合证据规则规定,具有证据效力,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即会议纪要、运输管理处公告各一份,经原告质证认为,会议纪要是针对上访问题的纪要,不能证明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假定真实存在,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更名至原告名下。原告与出租车经营者是否按原约定签订合同,不能说明无法过户。文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地方政府对出租车的关联性文件,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告质疑成立,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2013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一份,该协议虽是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但经营权即营运许可证,是行政审批的行政行为,具有专属性,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出租汽车营运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根据该规定,被告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是有偿取得的(拍卖取得),已超过2年,是准许转让的,但得经过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之前,必须保证将六个手续在味道营运期限之前全部过户至乙方(原告)名下。”庭审中,被告未提出供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经过行政审批的手续,故,该《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是无效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将其所有的六个出租车经营权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马万秋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白城市天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