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徐立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徐立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张军,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安宁,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立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崔灶管,朝阳市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徐立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米永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