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巴彦县先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于洪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先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洪军,于福,孙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先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腾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洪军,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于福,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孙昌贵,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先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洪军、于福、孙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