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小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梅诉被告王一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淑梅,王一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陈 淑 梅 诉 被 告 王 一 群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小额字第13号原告陈淑梅。被告王一群。本院受理原告陈淑梅诉被告王一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淑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