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桑福强与王春堂、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桑福强。被执行人王春堂。被执行人徐建国。本院在执行桑福强与王春堂、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堂、徐建国已全部履行了(2013)浚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