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浚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桑福强与王春堂、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桑福强。被执行人王春堂。被执行人徐建国。本院在执行桑福强与王春堂、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堂、徐建国已全部履行了(2013)浚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