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芳英诉被告潘成彬、胡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芳英,潘成彬,胡全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武芳英,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日。被告潘成彬,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8日。被告胡全冰,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芳英诉被告潘成彬、胡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芳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武芳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