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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家家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与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家家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山东家家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红、刘炳勇,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家家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与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家家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山东家家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