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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福与张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福,张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张双福。被告张卫东。原告张双福诉被告张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双福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的网布,后经清算,被告共计欠原告网布款28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网布款28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卫东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出具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双福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日期为2012年1月14日由被告张卫东签名的欠款单一份,证明被告张卫东欠原告网布款28000元的事实。经开庭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认定具有证据效力。经审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张卫东购买原告张双福的网布,后经双方清算,被告尚欠原告网布款28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卫东购买原告张双福的网布,应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张双福要求被告张卫东给付网布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东给付原告张双福网布款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卫东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