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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苏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江苏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南工路凤凰花园门市房22号。法定代表人黄加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旺艳,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进,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