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乃双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乃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晓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健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乃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3X。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22日对何乃双作出的珠金卫计征决字(2014)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现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其执行珠金卫计征决字(2014)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审 判 长  程 怡代理审判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