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知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5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三层3001室。法定代表人徐茂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简称哥伦比亚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窝窝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哥伦比亚公司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窝窝团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哥伦比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庶伟审 判 员 张晰昕审 判 员 周丽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志兴书 记 员 李益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