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民一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2277号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农海登,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苏胜梅,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庆。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周国庆已给付所诉款项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春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