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万达与张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万达矿山机械厂,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张建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滕州市万达矿山机械厂。被告: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才,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万达矿山机械厂与被告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张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了(2015)滕商初字第30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文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