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关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孙世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孙世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00747号原告:关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有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世久,男,194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关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世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明,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00元,由原告关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关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书林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