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汤维纲、郭莉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汤维纲,郭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徽省泾县桃花潭东路东段政务新区(县计生委),组织机构代码00325809-0。负责人:万伙顺,该委员会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邵智明,泾县云岭镇人民政府计生专干。被执行人:汤维纲,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莉红,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汤维纲、郭莉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2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征决(2014)2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2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对汤维纲、郭莉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汤维纲、郭莉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卫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