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张某,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准,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邹旸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准、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证人陈江出庭作证,被告王某乙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被告王某甲系被告王某乙女儿,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不到20天,被告王某甲即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同居前,经媒人陈某给付二被告彩礼款共计111000元,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王某甲并未离家出走,而是因与原告生气吵架回娘家居住。实际收取原告相家礼6000元、下允帖礼12000元、买棉衣钱40000元,原告起诉的其他彩礼款不属实。彩礼款共计58000元均由被告王某甲一人收取,与被告王某乙无关。被告王某甲的个人财产有价值47000多元的嫁妆,均在原告处,原告依法应予返还。被告王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王某甲相家礼6000元,经媒人陈某给付被告王某甲下允帖礼12000元、买棉衣款40000元,彩礼款共计58000元。被告王某甲置于原告家中的嫁妆: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视、笔记本电脑、饮水机各一台,电动车一辆,组合音响、沙发、桌椅、茶具各一套,杂物柜、梳妆台、盆架各一个,被子四床,床上用品四件套三套。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媒人陈某出庭作证证言、被告王某甲购买嫁妆的销售单和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缔结婚约期间,给付彩礼的风俗,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当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所收受的彩礼款,依法应予返还。被告王某甲认可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款58000元,且媒人陈某对部分彩礼款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述其他彩礼款等款物,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彩礼款由二被告共同返还,但媒人陈某证实彩礼款只交由被告王某甲一人,其证人证言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纳,故彩礼款应由被告王某甲返还。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需要一定的生活开支,且被告王某甲置办了一定数额的嫁妆,同居关系一旦结束,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本院酌定被告王某甲返还原告彩礼款计38000元。被告王某甲带到原告家中的嫁妆属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8000元;二、原告张某返还被告王某甲个人财产: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视、笔记本电脑、饮水机各一台,电动车一辆,组合音响、沙发、桌椅、茶具各一套,杂物柜、梳妆台、盆架各一个,被子四床,四件套三套;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600元,被告王某甲负担660元,本院减收1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 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立伟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